附件1
福建宏林文化集团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印章是企业法定的标志、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现金、银行转账付讫章、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
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未经董事长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与本公司有关的印章。
第四条:印章保管
1、公章保管
公章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并设AB岗。保管人(A岗)离岗时移交(B岗)保管,B岗也不在岗时由董事长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2、合同章保管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3、财务专用章保管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不得交给出纳员代管。
4、法人章保管
法人章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交给出纳员代管。
5、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保管
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
6、发票专用章保管
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7、印章保管规定
(1)印章保管人应填写《印章保管人员接收表》经批准后正式接收应保管的印章。
(2)印章保管员必须认真负责,加锁保存,确保安全。不得随意放置、转交他人代印、代管。如因离岗时,要按规定移给指定的专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3)印章保管人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保管员办理移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的任免聘用。
(7)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8)其他需要使用公章的文件等。
2、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经济合同等。
3、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4、法人章使用范围:
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5、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范围:
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6、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
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
第六条:印章的使用审批
1、公章审批
(1)公司董事长负责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2)公司其他领导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公章使用审批工作。
(3)凡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都必须经董事长审阅签批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4)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依法惩处。
(5)企业员工因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盖公章的,由公司董事长或被授权的公司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
2、合同章审批
(1)经董事长审批后盖章。
(2)未经审批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依法惩处。
(4)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3、财务专用章审批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其他事项需用财务专用章的必须经过财务部负责人报请公司董事长或被授权的公司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依法惩处。
4、法人章审批
公司法人章由法人或被授权的公司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未经签批,不得使用法人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5、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发票专用章审批
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按权限使用。
第七条:印章使用规定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2、严禁印章外借、外带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后,由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及董事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严格按申请事由使用,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任何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4、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公司董事长或被授权的公司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
5、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印章的停用
1、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2、印章停用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本制度自 2016 年 元 月 7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