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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林文化集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福建宏林文化集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未经公司董事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第三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并审批。

2、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 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董事长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 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董事长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 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第四条: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董事长或分管副总裁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后,在行政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未经董事长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第五条: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由集团首席财务官负责保管并根据授权掌握使用。

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集团首席财务官报请集团董事长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第六条: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根据授权掌握使用。

2、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七条: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由集团高级财务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营业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营业税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1、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董事长(法人)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2、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的任免聘用。 

(7)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3、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经济合同等。 

4、董事长(法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5、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6、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九条: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1、公司董事长负责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2、副总裁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第十条:印章的管理

1、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4、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第十一条: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集团法人章由法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3、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4、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后,由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及董事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报分管副总裁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6、任何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7、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人员接收表》须有记录,注明印章类别、接收日期、保管人、批准人。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保管理人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移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应及时向集团董事长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十三条:公司印章的停用

1、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2、印章停用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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